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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胆碱酯酶活性百分数”?

        互联网

        16932

        问:关于胆碱酯酶,我科用的是试纸条法,参考值20-80U,而今天一老大夫来提意见,说我们的报告不规范!应当报告胆碱酯酶活性百分数,还有什么轻度有机磷农药中毒为正常的50—7%,中度中毒为30—50%,重度中毒多在30%以下。慢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全血胆碱酯酶活性在50%以下。等等。

        这是怎样的一种报告方法呢,其中的百分数又是怎样得出的呢?

        我个人的意见是:这是一种较老的病情分类。因为我在《当代内科学》中看到的病情分级如下:

        (1)轻度中毒: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的有机磷酸配农药后,出现头晕、头痛、忍心、呕吐、多汗、胸闷、视物模糊、无力等症状、瞳孔往往缩小。

        (2)中度中毒:除较重的上述症状外,还有肌束埃颤、瞳孔缩小、轩度呼吸困难、流涎、肠痛、腹泻、步态蹒跚、意识清楚或模糊。

        (3)重度巾意:瞳扎极度缩小如针尖样、大汗淋漓、呼吸退分泌物明显增加、呼吸困难、发柑、肺水肿、大小便火禁、惊厥、昏迷、呼吸肌麻痹等。少数病人可出现脑水肿。

        想请各位老师解答。

        答:有机磷农药中毒是接触有机磷农药引起的以胆碱酯酶活性下降,出现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接触大量有机磷的职业史,相应的临床表现,结合全血胆碱酯酶活性降低,参考作业环境的劳动卫生调查资料和皮肤污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后,方可诊断。

        2、诊断及分级标准

        2.1 观察对象

        2.1.1 有轻度毒蕈碱样、烟碱样症状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而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不低于70%者。 2.1.2 无明显中毒临床表现,而全血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下者。

        2.2 急性轻度中毒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的有机磷农药后,在24小时内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力模糊、无力等症状,瞳孔可能缩小。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50~70%。

        2.3 急性中度中毒

        除较重的上述症状外,还有肌束震颤、瞳孔缩小、轻度呼吸困难、流涎、腹痛、腹泻、步态蹒跚、意识清楚或模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50%。

        2.4 急性重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 肺水肿;

        b. 昏迷;

        c. 呼吸麻痹;

        d. 脑水肿;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2.5 迟发性神经病

        在急性重度中毒症状消失后2~3周,有的病例可出现感觉、运动型周围神经病,神经-肌电图检查显示神经原性损害。


        3 治疗原则

        3.1 清除毒物

        立即使患者脱离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水(忌用热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指甲 ;眼部如受污染,应迅速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

        3.2 特效解毒药

        迅速给予解毒药物,轻度中毒者可单独给予阿托品;中度或重度中毒者,需要阿托品及胆碱酯酶复能剂(如氯磷定、解磷定)两者并用。合并使用时, 有协同作用,剂量应适当减少。敌敌畏、乐果等中毒时,使用胆碱酯酶复能剂的效果较差,治疗应以阿托品为主。

        3.3 对症治疗

        处理原则同内科。治疗过程中,特别注意要保持呼吸道通畅。出现呼吸衰竭或呼吸麻痹时,立即给予机械通气。必要时做气管插管或切开。呼吸暂停时,不要轻易放弃治疗。

        急性中毒患者临床表现消失后仍应继续观察 2~3天;乐果、马拉硫磷、久效磷中毒者,应延长治疗观察时间;重度中毒患者避免过早活动,防止病情突变。

        4 劳动能力鉴定

        4.1 观察对象

        应暂时调离有机磷作业1~2周,并复查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有症状者可适当对症处理。

        4.2 急性中毒

        治愈后三个月内不宜接触有机磷农药。有迟发性神经病者,应调离有机磷作业。


        5 健康检查的要求

        5.1 就业前体检

        详细询问职业史及既往病史,进行内科、神经科及眼科体检。检查血、尿常规、肝功能、全血胆碱酯酶活性。

        5.2 定期体检

        有机磷农药作业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检查项目除与就业前体检要求相同外,还需根据接触有机磷农药的情况,增加测定全血胆碱酯酶活性的次数。必要时,进行神经-肌电图检查。

        6 职业禁忌证
        a. 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 明显的肝、肾疾病;
        c. 明显的呼吸系统疾病;
        d. 全身性皮肤病;
        e.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明显低于正常者。

        附录D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D1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有机磷农药的人员所发生的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
        D2 毒蕈碱样症状表现为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流涎、多汗、视力模糊、瞳孔缩小、呼吸道分泌物增加、支气管痉挛、呼吸困难、肺水肿;烟碱样症状表现为肌束震颤、肌力减退、肌肉痉挛、肌肉麻痹;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表现为头痛、头晕、失眠或嗜睡、记忆力减退、乏力、烦躁、语言障碍、精神恍惚、惊厥、昏迷、脑水肿。
        D3 急性中毒的诊断分级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 参考胆碱酯酶活性下降程度。正确掌握分级标准, 是合理使用解毒剂,提高治疗效果的重要环节。
        D4 羟肟酸铁比色法测定全血胆碱酯酶活性的结果的判断应参考本地区正常值,诊断时以酶活性下降的百分数为准。纸片法简便,但不如光电比色法精确,每次均需同时作正常对照。
        D5 使用阿托品治疗急性重度有机磷农药中毒,应早期、快速达到阿托品化(瞳孔扩大、颜面潮红、皮肤无汗、口舌干燥、肺部罗音消退、心率增快)。以后逐渐减量,待病情稳定后给予维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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