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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功能性评价实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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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健食品功能性评价实验服务
  • 山东
  • 20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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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优特

    • 服务名称

      保健食品功能性评价实验服务

    • 规格

    序号 名称 技术参数 周期
    FT-A04-01 增强免疫力功能检验方法 1. 免疫器官脏器指数测定:胸腺、脾脏;
    2.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实验、迟发型变态反应实验;
    3.体液免疫功能测定:抗体生成细胞检测、血清溶血素测定;
    4.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小鼠碳廓清实验、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鸡红细胞实验;
    5.NK细胞活性实验
    6.设定受试组和空白组。
    2-3个月
    FT-A04-02 清咽功能检验方法 1.大鼠棉球植入实验;
    2.大鼠足趾肿胀实验。
    1-2个月
    FT-A04-03 缓解体力疲劳功能检验方法 1.动物负重游泳实验(酒类样品测试当天可不灌胃);
    2.测定血乳酸、血清尿素、肝糖原/肌糖原等指标。
    2-3个月
    FT-A04-04 改善生长发育实验 1.断乳仔鼠,单一性别,雌雄均可;
    2.测定不同时间的仔鼠身长、体重(每周2次)、每周和总食物利用率;
    3.仪器:天平、测量尺等。
    2-3个月
    FT-A04-05 辅助降血脂实验 1.根据血清总胆固醇(TC水平),进行随机分组;
    2.设立模型对照(喂饲高脂饲料);
    3.定期称量体重;
    4.测定血清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等指标;
    5.仪器:解剖器械、分光光度计、试剂盒等。
    2-5个月
    FT-A04-06 辅助降血糖实验 1.测定动物体重、空腹血糖、糖耐量(血糖值、血糖曲线下面积)等指标;
    2.高血糖模型实验(四氧嘧啶或链脲霉素);
    3.正常动物实验;
    4.糖耐量试验(葡萄糖或医用淀粉);
    5.仪器:血糖仪、分光光度计、试剂盒等。
    2-3个月
    FT-A04-07 改善睡眠实验 1.模型动物:睡眠时间、阈下剂量睡眠、睡眠潜伏期;
    2.正常动物:直接催眠作用。
    2-3个月
    FT-A04-08 减肥实验 1.肥胖/预防肥胖模型;
    2.测定体重、摄食量、体内脂肪量(睾丸及肾周围脂肪垫)、脂/体比等指标;
    3.仪器:天平、解剖器械等。
    2-3个月
    FT-A04-09 调节肠道菌群实验 1.无菌采集粪便(0.1g);
    2.测定体重、双岐杆菌、乳杆菌、肠球菌、肠杆菌、产气荚膜梭菌等指标(若受试样品中含有其他益生菌,则需要加测该菌);
    3.仪器:培养箱、超净工作台等。
    2-3个月
    FT-A04-10 通便实验 1.设置复方地芬诺脂模型对照组,实验组,空白对照组;
    2.测定体重、小肠运动实验(墨汁推进率)、排便时间、粪便重量、粪便粒数、粪便性状等指标;
    3.仪器:手术剪、眼科镊、直尺、天平等。
    1-2个月
    FT-A04-11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实验 1.四氯化氮肝损伤模型,测定体重、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肝组织病理学检查等指标;
    2.酒精肝损伤模型,测定体重、丙二醛、还原型谷胱甘肽、甘油三酯、肝组织病理学检查等指标。
    2-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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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能性食品

      高四低”的要求。 4.依据性原则 配方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包括政策、法规方面的依据和理论、技术方面的依据。 为确保功能性(保健)食品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确立了功能性(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使其进入了规范管理并依法审批的轨道。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卫生部相继制定了《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和《保健食品的标识规定》等技术文件,功能性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

    • 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   6、菌种的保藏方法。   7、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8、以死菌和/或其代谢产物为主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功能因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称和检测方法。   9、生产企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企业现场审查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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