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检验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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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7月1日生效,总共92条中对应医疗损害责任11条,很高兴看到的是没有了“举证倒置"这个败笔.但与我们检验相关的也不少,稍作整理了一 些,欢迎大家讨论,另外对于该法施行,发牢骚的就少回贴了,主要是怎么应对。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不知大家平时工作中是否遇到过临床 要求对结果稍作修改的事,以满足治疗或病历的要求。当然是小的修改。如果有此事的话,是否算作是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大家如何应对。
第 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 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血液不合格的,我们保存相关证据,可以找血站。医疗器械缺陷造成损害,是否包括我们平时仪器故障导致检验结果出不来或延迟,如果 患者以造成损害为由是否也可提出赔偿要求呢?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 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HIV有明确规定,我们不能跟病人去说阴或阳。相信有很多医院HCV,HBV等结果是任由患者自己取的吧,别的人取走了或看到了 检验结果,人家能以侵犯隐私权索赔。大家报告单发放都有什么好办法,我们正在考虑抽血时发“取单凭据”,好象有些同行是这么做的,请大家介绍一下。
第 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又是一个悖论,少了检查不行,检查多了也不行。看来在临 床医生的病历鉴别诊断出来后,关于哪一种病做哪些检查应该搞一个细则。检验科有哪些属于特殊检查的项目吗?比如唐氏筛查,要不要病人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