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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一、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指具有下列化学结构通式的物质: R1 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 C3-C8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 1 - 3 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 1 - 3 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 R2 代表氢或甲基或无任何原子。 R3 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 C6-C10的芳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3-C10的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 1 - 3 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 1 - 3 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 R4 代表氢;取代或未取代的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苯甲基。 R5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 C3-C10的烃基。 X 代表 N 或 C。 Y 代表 N 或 CH。 Z 代表 O 或 NH 或无任何原子。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二、氟胺酮等 18种物质。 管制目录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ZVd-X7Dygylbr58PDuFr2Q 本公告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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