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联盟:分散走向集中的过渡态

2009-11-30 00:00点击次数:62

关键词:医药联盟
   “2009年11月10日,由上海汇药通投资咨询公司发起,联合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作为研究机构,浙江省内多家区域龙头商业公司联合组成了“浙江社区医药服务共同体”,其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联盟形成规模和配送网络覆盖范围的优势,以应对即将到来的国家基本药物招标。”
 
  已公布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
 
  这意味着那些规模小、网络覆盖范围窄、服务能力弱的众多医药商业企业将面临淘汰的危险,而这些中小商业企业通过组建“医药商业联盟”,一方面可以尽量避免同质化竞争,另一方面也可以快速形成规模,提高网络覆盖范围,增强服务能力,以期在同大型医药商业企业的博弈中获得更高的胜算。
 
  其实组建“医药联盟”并不新鲜。2000年11月24日,紫光生物、浙江医药和百科药业3家上市公司成立“清华紫光医药联盟”,被认为是国内医药行业第一个真正的医药联盟;2001年,郑州医药有限公司与河南羚锐制药、天方药业、辅仁药业、河南金犁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结成多元联盟;2005年4月26日,由沪、京、津、渝、穗5个城市的5大商业巨头——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的“中国医药商业联盟”宣告成立;而近年来,价格联盟、销售联盟等各类联盟更是层出不穷。但从目前来看,绝大多数联盟在建立之初,的确取得了不俗的业绩,但难以持久,而且最终多以失败收尾。
 
  医药联盟最终解体的原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产权相对独立。联盟是一个松散的组织,其成员个体产权相对独立,大多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在面对风险时,成员企业更多会考虑自身得失,一旦个体利益与联盟的共同利益发生冲突时,矛盾不可避免。
 
  第二,协调成本过高。联盟个体都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具有不同的企业文化和利益诉求。而成员对于制订的共同制度的遵守与执行,绝大多数依靠自律,缺乏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如果再缺少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机构,则内耗所造成的成本将很快超过因联盟所带来的规模收益。
 
  第三,缺乏领军企业。联盟中的成员大多因为弱小,才被迫联合起来,但也正因为弱小,所以,联盟中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秀企业也非常少。就算有这样的企业,它也未必有统领联盟的意愿和能力。珍珠项链之所以美丽,除了要有一根贯穿所有珍珠的丝线,还要求每粒珍珠不能有瑕疵。因此,这种缺乏竞争力的弱小企业间的联合,很难够造就一个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优秀实体。
 
  第四,外部环境发生改变。因为产业政策或竞争格局发生根本性改变,先前结盟所面对的共同威胁消失了,动摇了共同的利益基础,成员也失去了结盟的动力。另外,能否持续获得政府的支持也是联盟能否得以延续的重要原因。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等国家医药产业政策的推进,我国医药商业集中度的提高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产业集中度的提高,主要还得依靠真正的兼并重组,而不是众多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间的简单联合。从长远来看,医药联盟仅仅只是一个过渡形式、一个中间态,最终还是会走向更深层次的兼并重组之路,只有进行全面的产权重组,才可能形成责、权、利相匹配的法人实体。
 
  与以往松散的联盟不同,“浙江社区医药服务共同体”的各成员企业分别出资组建一家股份公司,通过这个组建的“壳”公司去接订单,然后再进行联盟内分配。但这种新的组织形式只是对原有联盟组织架构的改良,并不彻底,成员企业间各自为政的情形仍将难以避免。短期内,这种模式应该可以很快取得不错的收益,但能否长期存续下去,还需时间的检验。不过,“浙江社区医药服务共同体”的建立毕竟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值得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