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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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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公布,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把我国流行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等三类,甲类的危害程度最高,依此递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增加了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①            要求与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工作的单位,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②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要求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③            对与生物安全有关的卫生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监督管理者的职责和管理范围,监督涉及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以及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④            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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