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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人阅读发布时间:2026-08-05 17:21
2026年7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公开发布《可复制型病毒风险控制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系国内首次针对细胞基因治疗产品中可复制型病毒风险制定的全流程技术指南,标志着我国CGT产品安全评价体系建设迈入精细化、全链条管控的新时期。
在细胞基因治疗领域,γ逆转录病毒和慢病毒这类病毒载体,是承载并输送目标基因的核心运载工具。尽管这些载体在工程化设计时已被改造为无法自主复制的形态,但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受同源或非同源重组的影响,仍有几率重新生成具备复制能力的病毒颗粒,即可复制型病毒(RCV)。
RCV带来的主要隐患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它会不受限制地在患者体内自我扩增,造成持续感染;第二,它可能随机嵌入宿主基因组,增加癌症发生的可能性;第三,它作为外源物质会激发剧烈的免疫攻击,带来严重的不良反应。
而这份《指导原则》的制定初衷,正是为了弥合长久以来监管标准缺失与产业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从而为国内CGT领域的临床推进和新药上市申请,提供一套清晰、可操作的技术规范。
过去,业内对CGT产品的安全性把控主要集中在一个环节——最终产品的放行检测。而这次发布的《指导原则》则完全不同,它搭建起了一套覆盖药物从研发到生产的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防范的第一步,是在基因设计阶段就把隐患扼杀在摇篮里。针对γ逆转录病毒和慢病毒载体,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设计要求:
l 剔除那些非必需的基因片段,比如慢病毒中的tat、nef、vif等。
l 把必需的基因分散到不同的质粒上去,减少它们之间发生同源重组的可能。
l 采用自失活载体设计,也就是删掉3′LTR U3区域里的启动子和增强子,让病毒失去自我激活的能力。
l 优先选用异源启动子,例如EF1α、CAG,或者只在特定组织中才发挥作用的启动子。
l 尽量更换包膜蛋白,比如用VSV-G替代原有包膜,降低与人体内源病毒的重组风险。
生产环节是RCV最容易“冒头”的地方。为此,《指导原则》要求企业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过程监测机制:
l 原材料层面:主细胞库、工作细胞库以及生产终末细胞都要接受RCV检测。
l 取样节点:明确了几个关键点的取样要求,包括未经处理的培养上清、经过浓缩后的上清,以及最终的病毒成品。
l 体外基因修饰的细胞产品:最终获得的细胞制剂本身也必须进行RCV检测。
这部分是整份文件技术含量最高的地方,它对RCV检测的方法学做了细致规定:
关于检测量的要求:
细胞样本:取总细胞数量的1%,或者取1×10⁸个细胞,两者中选较小的那个。
上清液样本:在建立细胞库的阶段,建议取总上清液体积的5%用于检测。
关于共培养细胞的选择:

关于阳性对照病毒:
最好选择或构建一个能够代表载体特性的病毒株作为阳性对照,包括它的遗传背景、包膜蛋白类型以及辅助蛋白缺失情况。例如,γ逆转录病毒可以选择4070A病毒(ATCC #VR-1450)或GALV SEATO病毒。
虽然这份指导原则主要针对γ逆转录病毒和慢病毒载体展开论述,但它背后的科学思路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病毒载体。比如复制缺陷型腺病毒、AAV载体、溶瘤病毒等,只要情况合适,都可以参照执行。
CDE也特别强调,鉴于当前科学认知仍在不断发展,对于设计不同、类型各异的具体产品,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灵活原则,但底线只有一个——必须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这份文件的落地,意味着CGT药物的准入门槛又被抬高了一截,企业在工艺稳定性和检测能力上面临着双重考验。建议各家企业立即行动起来:对照《指导原则》第四章,逐项梳理现有生产工艺中的取样点和过程控制是否达标;同时重点审查RCV检测方法,尤其是共培养体系和灵敏度指标,确认是否符合第五章的验证标准。此外,目前文件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截止日期为发布后一个月,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窗口期,结合自身的研发数据和实践经验,向CDE提交有价值的修改建议。
随着监管框架逐步走向成熟,中国的细胞基因治疗行业正在摆脱早期的粗放式扩张,进入注重品质与规范的成长轨道。可复制型病毒风险控制有了统一的技术标尺,这无疑为患者接受更安全的基因治疗产品增添了一道坚实的屏障。
然而,从基因设计到工艺开发,再到检测方法学的落地,每一步都需要扎实的技术积累和专业平台支撑。尤其对于慢病毒载体这类核心工具,如何在满足新规要求的前提下,高效完成从构建到验证的全流程,成了不少团队的迫切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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